中国最后的堕胎罪
韩福东/文
年6月24日是美国宪政史上的关键一天。
这一天,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“多布斯诉杰克逊妇女健康组织”一案的裁决中,推翻年“罗伊诉韦德案”判例,认为联邦政府无权干涉堕胎,将堕胎的合法性问题留给各州应对。这迅疾引发大规模的女权抗议。
年,在“罗伊诉韦德案”一案中,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7比2的意见,裁定得州堕胎禁令侵犯了妇女的“正当程序权利”,确认了女性怀孕的前三个月享有不受州法干预,可自行选择堕胎与否的宪法权利。年6月24日的新裁决,则意味着堕胎权重新回到了50年前。
年6月24日,联邦最高法院的新裁决出台当日,密苏里州即通过法案,宣布该州成为全美第一个有效终止堕胎的州。据称,美国共有13个州将依靠所谓的“触发”法,即实际上法律已自动生效,开始禁止堕胎。
堕胎权在美国是重要的宪法议题,自由派与保守派常年攻防于此。相较而言,反对堕胎的意识形态在中国非常稀薄。如果从年《大清刑律草案》算起,“堕胎罪”在此间的留存时间仅有42年。
而清末和民国时期堕胎罪的执法在中国也近乎废弛,通常只在引发命案或严重伤残的情况下才进入司法视野。虽然司法对“堕胎罪”采取消极态度,但因相医院从事堕胎服务,导致有此需求的妇女只能更多依赖民间游医,事故因此频发。一个以“人道”名义颁行的立法,反制造了太多不人道的人间悲剧。
一
年5月,上海浦东三林塘王家渡有一个姓王的寡妇,因与一个叫孙福林的男子偷情怀了孕,行将分娩。正是私通怀孕可以毁掉女人所有名节的年代,王氏又自觉肚子太大,无法出门,就与孙福林商量以民间土法实施了堕胎。
堕胎并不成功,胎包落地,血流不止,她也丢了性命。孙福林随后被王氏族人押送公安局,他因触犯堕胎罪而面临刑罚。
在王氏因堕胎身死之前不久,年3月10日,南京国民政府刚刚公布《中华民国刑法》,其中第条规定:“受怀胎妇女之嘱托,或得其承诺,而使之堕胎者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因而致妇女于死者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”。该法将于年9月1日实施。
孙福林被捕时,因该法尚未生效,所以应按年4月北洋政府颁行的《暂行新刑律》规定,处三等有期徒刑(三至五年)。旧法三至五年,新法五年以下,两者量刑差别不大。
年颁行的《暂行新刑律》是在《大清新刑律》基础上小幅删改而成。而在《大清新刑律》之前,光绪三十三年(年)颁布的《大清刑律草案》,首次明确了堕胎罪:“堕胎之行为,戾人道、害秩序、损公益,本案故仿欧美、日本各国通例,拟以适当之罚则。”从这里可以看出,堕胎入罪,并非中国传统,而是清末效法西方的结果。
上文提到的王氏堕胎案,最终孙福林获得“不起诉”的刑事裁决。因何作出如此裁决,当时的媒体报道并没有说明。这个裁决无疑在很大程度上说明,南京国民政府早期司法实践上倾向从轻发落相关堕胎嫌疑人。
当时媒体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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